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笔者注意到,《解释》明确了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对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环境数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环境数据质量是生态环保工作的生命线。要守住这条生命线,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用好司法这一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形成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两高”于2016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已经明确严厉惩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首次纳入刑法定罪量刑。这些举措对依法严惩环境数据造假、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发挥了重要的司法支撑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一直以来,生态环境部都以“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严厉打击环境数据造假行为。近年来,执法监管人员发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第三方中介组织人员环境数据造假行为屡禁不止。今年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先后深入河南、宁夏、湖南多地调研检查,现场发现一些企业涉嫌环境数据造假。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自动监控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中,涉案企业通过在总排口处添加“COD去除剂”、采用调配合格的水样装入水瓶代替实际水样进行检测、绕过自动监测设施旁路排放、篡改监测仪器函数公式、修改分析仪量程上限等方式篡改伪造环境数据,可谓手段五花八门,且越来越隐蔽。
环境数据造假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其中违法成本低、缺乏严惩始终是一个重要因素。为确保法律统一、有效实施,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准确运用司法手段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进一步予以规制和惩处,已成为迫切需要。此次出台的《解释》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对《2016年解释》的及时调整补充,更好地适应了司法实践需要。其施行对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环境数据造假犯罪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解释》的出台向有关企业和中介组织敲响了警钟。《解释》明确了环境数据造假的行为主体和罪名适用界限,分别给出定罪量刑标准和处理规则;不仅包括了常规的环境监测检测领域,还将涉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这警示那些不想方设法有效治污却挖空心思在环境数据上做手脚的企业和组织不要有侥幸心理,如果其违法行为被发现并查实,必将承担严肃的刑事处罚。
《解释》为有关监管部门有力打击环境数据造假行为提供了司法武器。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队伍建设和实战演练,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人员精准识别和有效固定环境数据造假证据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办案,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技术鉴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全方位提高打击造假效率。通过多部门协同查处和司法机关的追诉审判,重拳击破环境违法行为人企图逃脱法律制裁的想法,传递出刚性执法、保护环境的鲜明信号,以高昂的违法成本倒逼有关企业和中介组织人员严守不可造假的法律红线。
《解释》出台后,还要在全社会加强生态环保法治知识和实践应用案例宣传,通过让更多人知法、懂法、用法,加强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社会监督。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不仅要对直接操作造假的行为人加大处罚力度,还要明确造假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连带责任,营造出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不分是企业负责人还是普通员工,只要造假就会受到严惩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的共同维护下,确保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出作用,为生态环境护航。